【重要提醒】主管機關函示:籲請業者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發布日期:2026-09-11
公文資訊參考來源
來源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文字號:FDA器字第1151609673號
發文日期:2026-09-03
公文資訊參考來源
來源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文字號:FDA器字第1151609673號
發文日期:2026-09-03
重要提醒:
本公告係依主管機關正式函文內容整理發布,僅供會員法規風險提醒與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
公告內容經人工審核確認後發布,並輔以 AI 工具協助整理,以提升資訊可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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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版本:v1.0 | 發布單位:臺中市化粧品工業同業公會
公告摘要
為維護消費者個人資料權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申,企業經營者於蒐集、處理及利用(含行銷)消費者個人資料時,應嚴格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針對消費爭議中常見之個資過度蒐集、缺乏透明度及行銷騷擾等情事,主管機關提醒業者應確保個資利用符合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以確保消費者之資訊自主決定權。
法源依據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第 7 條、第 19 條及第 20 條。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5 年 8 月 19 日個資籌法字第 1150002320 號函。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15 年 9 月 3 日 FDA 器字第 1151609673 號函。
重點事項提醒
- 確保蒐集之合法依據: 業者基於契約關係蒐集個資,原則上僅得於該契約事務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且利用行為須合乎社會通念下對隱私權之合理期待。
- 特定目的外利用須經同意: 若涉及分享資料予關係企業或非原目的之利用,應明確告知利用目的、範圍及對權益之影響,並取得當事人單獨之意思表示。
- 尊重當事人拒絕行銷權: 當消費者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業者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資行銷;且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便利之拒絕管道並支付相關費用。
- 遵循誠實信用與必要原則: 個資蒐集與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不得巧立名目或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正當合理之關聯。
附件下載
本公告附主管機關正式函文 PDF 檔,供會員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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