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通知】主管機關函辦:115年度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PIF)訪視申請說明

發布日期:2026-03-05 公文資訊參考來源 來源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604608號(法源依據號) 發文日期: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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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版本:v1.0 | 發布單位:臺中市化粧品工業同業公會

公告摘要

為協助國內化粧品業者落實「產品資訊檔案(PIF)」制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委託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115年度訪視作業。本次訪視旨在透過專家建議,輔導業者建立符合法規要求之PIF資料。訪視名額限額60家,採線上報名且費用全免,請符合資格且有需求之會員廠商儘速申請,以利因應115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之PIF管理規定。

法源依據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條:規範業者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PIF)之法定義務。
  •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訂定PIF應具備之內容格式及管理標準。
  • 衛生福利部113年6月26日衛授食字第1131604608號公告:明定各類化粧品實施PIF制度之時程。

重點事項提醒

  • 申請資格:國內化粧品製造及輸入業者,112至114年間未曾接受訪視者將優先受理。
  • 訪視範圍:每家業者限申請一次,並受理1件產品之PIF資料現場或視訊諮詢,時間至多3小時。
  • 準備義務:申請業者須確保受訪產品已初步完成PIF建置,以便訪視小組提供實務建議。
  • 時程規劃: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若60家名額屆滿將提早截止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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