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事項】衛福部令:修正「申請源自人體細胞之外泌體使用於化粧品之個案審查應檢送文件」第二點附表
發布日期:2026年02月02日
公文資訊參考來源
來源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601276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日
公文資訊參考來源
來源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601276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日
重要提醒:
本公告係依主管機關正式函文內容整理發布,僅供會員法規風險提醒與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
公告內容經人工審核確認後發布,並輔以 AI 工具協助整理,以提升資訊可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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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版本:v1.0 | 發布單位:臺中市化粧品工業同業公會
公告摘要
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5年(2026年)2月2日發布令,修正「申請源自人體細胞之外泌體使用於化粧品之個案審查應檢送文件」第二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本次修正旨在強化源自人體細胞外泌體之品質與安全性控管,明確列出捐贈者資格篩檢、製備過程管控、以及各項毒理與安全性試驗之具體要求。
法源依據
- 衛生福利部 衛授食字第1141601276號令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
- 申請源自人體細胞之外泌體使用於化粧品之個案審查應檢送文件
重點事項提醒
- 捐贈者資格與檢測:捐贈者須為健康成年人,無傳染病、敗血症及癌症等風險。必須檢附健康證明文件及病原體檢測報告,檢測項目應包含HBV、HCV、HIV、HTLV、CMV、梅毒等,並需依旅遊史或居住史評估是否增加篩選項目。
- 製備過程與品管:外泌體製備場所需確保無內毒素及黴漿菌污染,並防止交叉污染。物理化學性質需包含細胞來源種類鑑定、內含物鑑定及純度說明;檢驗報告應至少包含連續三批次數據。
- 安全性試驗規範:業者進行安全性試驗時,應優先依據OECD化學品測試指引或國際公認之替代性試驗方法。抗原性試驗須包含皮膚過敏性及光過敏性(或光毒性)試驗;基因毒性與局部刺激性試驗列為應檢送項目。
- 人體試驗要求:若以人體進行研究測試者,必須符合人體研究法相關規定。急性、亞急性、慢性毒性及致癌性試驗則視個案情形評估是否需檢送。
附件下載
本公告附主管機關正式函文 PDF 檔,供會員下載參閱。
20260202_TFDA_衛授食字第1141601276號令_人體細胞外泌體化粧品審查文件修正
20260202_TFDA_衛授食字第1141601276號令_外泌體化粧品審查文件第二點附表修正
食藥署公告網址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3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