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主管機關函示:部分網路行銷模式已引發消費爭議
公文資訊參考來源
來源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文字號:FDA器字第1151600455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0日
來源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文字號:FDA器字第1151600455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0日
重要提醒:
本公告係依主管機關正式函文內容整理發布,僅供會員法規風險提醒與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
公告內容經人工審核確認後發布,並輔以 AI 工具協助整理,以提升資訊可讀性。
本公告係依主管機關正式函文內容整理發布,僅供會員法規風險提醒與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
公告內容經人工審核確認後發布,並輔以 AI 工具協助整理,以提升資訊可讀性。
更新版本:v1.0 | 發布單位:臺中市化粧品工業同業公會
公告摘要
本會接獲主管機關來函,提醒近期市場上出現多起因「免費試用」、「優惠價格」等行銷方式所衍生之消費爭議。 部分業者於試用期後預設自動訂閱或續約扣款,且未充分揭露相關交易資訊,已影響消費者權益並引發申訴案件。 為協助會員降低營運風險,特此公告周知,請會員務必留意相關行銷與收費設計之合規性。
法源依據
- 消費者保護法 第4條(企業經營者資訊揭露與說明義務)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114年11月7日 相關函釋
附件下載
本公告附主管機關正式函文 PDF 檔,供會員下載參閱。
(下載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