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主管機關函示:加強商業用大容量清潔類化粧品之成分合規與自主管理

發布日期:2026 年 11 月 5 日

公文資訊參考來源
來源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文字號:FDA器字第1151612170號
發文日期:2026 年 11 月 2 日
重要提醒:
本公告係依主管機關正式函文內容整理發布,僅供會員法規風險提醒與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
公告內容經人工審核確認後發布,並輔以 AI 工具協助整理,以提升資訊可讀性。
更新版本:v1.0 | 發布單位:臺中市化粧品工業同業公會

公告摘要

為維護國人使用化粧品之健康與安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請本會轉知會員,應定期確認所輸入、製造、販售之「商業用大容量包裝清潔類化粧品」是否符合法規。近期主管機關於執行旅宿業場所查核時,發現部分產品之防腐劑成分與標示不符,或含量未符合限量標準,已涉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請業者務必落實自主管理,確保產品成分、標示及宣傳內容均符合法規要求。

法源依據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6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化粧品成分之使用,防腐劑之添加應符合「化粧品防腐劑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化粧品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法定事項(含全成分名稱),且須與實際添加成分相符。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0 條: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

重點事項提醒

  • 業者應全面檢視商業用大容量清潔產品,確保防腐劑種類及含量均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新限制標準。
  • 產品全成分標示必須如實反映產品配方,特別是防腐劑成分之標示不得與實際添加情況產生歧異。
  • 食藥署本年度已執行旅宿業場所大容量包裝清潔類化粧品之查核及抽驗,請會員全面檢視所輸入、製造、販售之同類產品,並落實業者自主管理。
  • 本函副本抄送地方政府衛生局,請其督促所轄化粧品相關業者恪遵上開規定;另抄送交通部觀光署,請其提醒旅宿業者依化粧品標示之保存方式妥善儲存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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