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讀文獻:《海洋友善商品標章草案之法律依據與爭議分析》

作者:黃俊杰教授、袁明禎老師

研習日期:2025年9月

撰寫單位:臺中市化粧品工業同業公會




壹、研讀背景與核心立場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推動「海洋友善商品標章」草案,表面上出於環境保護之美意,然其規範涉及化粧品成分與收費標準,已超出其法定職權範圍。此舉不僅挑戰既有《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體制,亦對我業界合法經營帶來不確定風險。

本會研讀文獻後,更深刻認識到:此案並非單一標章問題,而是 「不相干之行政機關」若能恣意制定規範,即可能形成不當先例,導致未來各部會相繼仿效,任意介入化粧品產業。

本會立場鮮明:必須堅守依法行政之原則,防止此類越權情形重演,以保障產業發展環境之穩定與可預測性。



貳、讀後核心體認

一、法源缺失與越權風險

學者指出,該草案僅以「作業要點」方式推動,卻對業者課予義務與收費,違背法律保留原則與規費法定原則。依司法院釋字號解釋,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必須有明確法律授權。若此種作法被默許,將為「無法律依據而限縮產業自由」之不當模式,嚴重侵蝕法治基礎。

二、管轄權混亂對產業之衝擊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然海洋委員會逕行介入成分規範,已逾越專屬權限。若此例一開,未來任何非主管單位均可能以政策名義介入化粧品產業,導致:

  • 標準分歧:各部會各行其是,業者不知遵循何者。
  • 合規成本倍增:同一產品恐須因應不同單位要求,徒增研發與檢測負擔。
  • 國際信譽受損:法規混亂削弱國際市場對我國產品監管體系的信任。

三、公會維護業者權益之責任

此文獻提醒我會:一旦政府政策未經合法授權而貿然實施,受害者必然是基層業者。本會未來必定扮演「產業守門人」角色,及時提出相關意見,確保業者不致因行政越權而蒙受不當限制或市場歧視。



參、公會對制度改進之呼籲

  1. 政策須回歸立法:任何涉及產業權利義務之措施,應由立法院立法授權,而非由行政機關自行發布「要點」。
  2. 嚴格權限界線:各部會應恪守《組織法》所定職掌,避免逾越專業領域。
  3. 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涉及多重政策目標(環保、產業、衛生)之議題,應由行政院統籌協調,而非單一機關逕自推動。
  4. 確保業界參與:任何政策推動前,必須舉行公聽會,亦應與產業溝通、廣納業界意見,避免產業成為試驗場。
  5. 制度透明化:未來若有收費或標章機制,應依法公開、合理計算成本,杜絕「變相收費」。

肆、公會後續行動

  • 政策監測:持續追蹤各部會草案。
  • 對話與建言:持續與主管機關(衛福部)定期建立溝通對話管道,反映業者疑慮,防止政策誤導。
  • 產業共識:公會與全體會員為一致心意立場,向政府展現產業整體訴求,提升政策影響力。

伍、結語

本會認為,「海洋友善商品標章草案」暴露的不只是單一法規問題,而是行政權限濫用的警訊。若任由非主管機關以「環保」或其他理由介入產業管制,將造成法制崩解與市場混亂。

本會鄭重聲明:

  • 我們支持環境保護,但絕不接受脫離法律依據與專業分工的越權行政。
  • 我們將積極監督、發聲與行動,確保產業依法受管,免於不合理干預。
  • 我們將持續扮演業者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守護產業的法治環境與公平競爭秩序。

制度願景:建構一個「依法行政、專業分工、穩定可預測、持續與主管機關溝通」的治理環境,使我國化粧品產業能在合法、透明的框架下,兼顧環境永續與產業發展。


提報單位:臺中市化粧品工業同業公會

研習結論:以此次爭議為警鐘,堅決反對不相干機關再任意草擬限制業者之規範,並持續守護會員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