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回應整理】化粧品標示草案主管機關彙整回應公布,公會持續追蹤並強化產業溝通

2025年7月31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預告訂定「化粧品應標示之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草案》,正式發布彙整回應說明,回應各界於60日公告期間內所提出的主要建議與意見。

本次草案關係重大,牽動產業原料、標示、法規應對與產品組合策略,臺中市化粧品工業同業公會於公告發布首日即啟動行動,並於公告期間內三度向主管機關遞交建議函,亦積極串聯友會、彙整業界聲音,促進務實對話。


主管機關彙整回應重點(原文)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布日期:2025-07-31
原始連結: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a821eeeb-7b3e-46ca-be33-e9b55d20103f

  1. 緩衝期過短及登錄與PIF配套不明:
    後續將持續蒐集外界意見,評估合適緩衝期,並規劃相關配套措施。
  2. 參考歐盟應全面接軌:
    後續將持續蒐集歐盟等國際管理規範,並審視國內產業情形,評估適用我國國情之管理規範。
  3. 開放數位化選項:
    本部食藥署已於108年6月11日函釋,業者除依規定標示,亦得加以數位資訊。另食藥署已參與國際化粧品法規合作會議(ICCR)化粧品電子標籤工作組,將持續掌握國際趨勢。
  4. 檢驗方法:
    本部食藥署已發布「化粧品中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檢驗之建議方法清單」供業者參考。
      方法清單頁面:前往網站
      直接下載PDF檔案:檢驗方法PDF
  5. 草案中「使用後沖洗產品」及非屬前款「使用後沖洗產品」所指為何?
    (一)「使用後沖洗產品」係指使用於肌膚、頭髮或黏膜部位,使用後須沖洗之產品。
    (二)非屬前款「使用後沖洗產品」係指使用於肌膚、頭髮或黏膜部位,使用後不須沖洗之產品。

臺中市化粧品工業同業公會立場與觀察:

本會肯定主管機關對業界意見的積極回應,尤其在「緩衝期評估」、「數位標示」、「國際接軌」與「檢驗方法釐清」四大面向,皆展現出初步的修正空間與政策彈性。

此次回應是產官良性互動的重要起點,顯示政策並非一成不變,而能因應實務需求進行調整。然而,我們也注意到,許多執行細節仍有待進一步釐清,後續配套亦需與產業現場更緊密對接。

公會深知,維護化粧品業者穩定的經營節奏與管理模式,是法規推動的核心考量。因此,我們將持續:

  • 積極參與後續意見蒐集與配套措施研擬,確保法規設計貼近產業實務,並將衝擊降至最低。
  • 爭取更透明、可預期的法規制定流程,避免再次發生「無預警式」公告草案,建立良性、穩定的政策溝通機制。
  • 重申:在安全限量內使用之特定香精香料並不構成產品風險,公會將持續加強對消費者與媒體的科普宣導,避免誤解與恐慌。

臺中市化粧品工業同業公會將一如既往,站穩「實力+行動力」的立場,與主管機關及業界攜手推動法規優化,共創穩健發展的產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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