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會獲核定參與114年下半年國家形象館海外參展補助計畫

【公告】本會獲核定參與114年下半年國家形象館海外參展補助計畫

臺中市化粧品工業同業公會申請之「114年下半年海外參展建置國家形象館補助案」業經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正式核定(貿展字第1140551488A號)。本次補助案將支持本會會員廠商於今年第3季赴海外參展,建置臺灣化粧品產業的國家形象館,提升品牌形象與國際能見度。

經濟部國貿署明確指出本計畫須符合下列原則與要求,包括:參展廠商及攤位數須達總申請七成以上、產品必須為臺灣製造、不得變更計畫內容及設計等。詳情請見官方來函全文。

本會將依據此補助規範積極整備後續參展事宜,期望透過本次國家級資源挹注,進一步推動臺中成為臺灣化粧品產業的國際接軌基地,並協助會員拓展全球市場。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本會 總幹事。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函: 一、依據本署114年6月27日召開114年下半年(7-9月)補助公協會海外參展建置「國家形象館(區)」評審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部推廣貿易基金114年度之預算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考量本案執行需要,爰同意先行核定本補助申請案;惟未來預算如遭立法院刪減,本署屆時將依該刪減比例調減本案補助金額。 三、貴會申請形象館,會員廠商之家數及攤位數,需各達總徵集廠商家數及總申請攤位數7成以上(採四捨五入計算),並檢附切結書(如附件2),如未達申請門檻,將不予核銷。 四、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如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並達政府採購法所定之公告金額以上者,請確實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且受補助者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受本署監督。 五、已獲核定之補助計畫,不得申請變更。惟形象館部分裝潢設計如需變更,應向本署提出申請,非經本署事前同意者,不得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不予核銷。 六、已獲核定之補助計畫如有下列情形,均不得計入形象館之攤位門檻,且攤位數未達補助門檻者,不予核銷: (一)形象館(區)之攤位僅限我國廠商及本案受補助之公協會使用,且攤位招牌不得出現非本案受補助廠商名稱,否則不得計入攤位數。 (二)參展廠商展出之產品,需與本案受補助之公協會產業屬性及參加之展覽屬性相關,且為臺灣產製產品,否則不得計入攤位數。 七、參展國家或地區如已註冊新版臺灣一等一展覽識別標誌,相關設計圖請以新版EIS取代舊版EIS,新版EIS已註冊之國家或地區詳參附件3。 八、貴會於海外參展時,攤位應避免位於中國大陸展區。 九、有關補助計畫之執行、變更、取消及核銷等作業,應確實依照「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114年下半年(7 - 9 月)補助公協會海外參展建置國家形象館作業原則」及「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易業務核銷應行注意事項暨附表」規定辦理,相關規定可於本署經貿資訊網站「協助廠商出口/補助資源/相關規定」下載查閱(https://www.trad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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