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公告網頁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610524號

附件:「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第七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第七點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七條第四項。

三、本草案預定自公告修正日起一年後生效,於生效日前已製造或輸入之化粧品,得於原標示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賣。

四、「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第七點修正草案如附件。 (請參考食藥署公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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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F棟)

(三)聯絡人:方小姐

(四)電話:02-2787-7568

(五)傳真:02-2653-2006

(六)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