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藥署公告網頁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5072&id=3091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606240號
附件:「化粧品應標示之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化粧品應標示之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本草案預定自公告訂定日起一年後生效,於生效日前已製造或輸入之化粧品,得於原標示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賣。
四、「化粧品應標示之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草案如附件。 (請參考食藥署公告網頁)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一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a821eeeb-7b3e-46ca-be33-e9b55d20103f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F棟)
(三)聯絡人:方小姐
(四)電話:02-2787-7568
(五)傳真:02-2653-2006
(六)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